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财产和婚姻家庭权益第二十七条有效在土地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土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土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土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土地。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