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财产和婚姻家庭权益第二十六条有效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分配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拖欠、剥夺妇女依法应当获得的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用。在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者讨论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权益事项时,不得以妇女未婚、已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财产权益。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