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财产和婚姻家庭权益第二十八条有效农村、牧区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在解决宅基地、医疗、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等方面,应予照顾。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