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十七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开展妇女职业教育和实用技术培训,提高妇女的业务素质和劳动技能,为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就业提供帮助。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