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十八条有效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与女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用人单位在与工会订立集体合同时,可以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用人单位在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