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十六条有效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不得提高女性的录取标准,不得限定女性录取比例。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