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学校应当保障流动人口中的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普通中小学校应当接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女性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