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三章 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第十三条有效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必须保证适龄女性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不得迫使女性儿童少年辍学。适龄女性儿童少年因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