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章 政治权利第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对涉及妇女权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妇女联合会的意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制定内部规章制度时,不得含有歧视妇女的内容,对涉及妇女权益的事项,应当听取本单位妇女组织的意见。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