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暂住人员应当遵守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服从管理,自觉维护本市社会秩序。

暂住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有关机关控告或者申诉,有关机关应当认真受理。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