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单位和个人向暂住人员出租房屋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查验承租人是否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与承租人签定租赁合同,向承租人进行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件的承租人;

(三)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

(四)协助承租人办理暂住登记;

(五)遵守国家有关房屋租赁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