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暂住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暂住人员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和公安派出所,做好登记、办证工作;

(三)离开暂住地时,应当办理注销暂住手续,交回《暂住证》。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