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暂住人员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二章 暂住登记与服务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暂住人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暂住人员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和公安派出所,做好登记、办证工作;(三)离开暂住地时,应当办理注销暂住手续,交回《暂住证》。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