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暂住人员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二章 暂住登记与服务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单位和个人聘用暂住人员,或者向暂住人员提供出租房、提供生产经营场所的,应当督促暂住人员办理《暂住证》,必须与暂住地公安机关签定治安责任书,按照谁用工谁负责、谁留住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治安管理责任制。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