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公安机关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宣传和贯彻暂住人员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暂住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法制教育;

(二)依法对暂住人员进行登记、发证和治安管理;

(三)组织、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做好暂住人员治安管理;

(四)为暂住人员办理登记和《暂住证》时,凡符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办理完毕;

(五)应当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验证工作,对未办理暂住登记、无《暂住证》或者超过暂住期限的暂住人员责令限期登记和补办。

地方法规 · 拉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