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发展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公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计划、城建、公安等部门共同编制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其用地、营运线路、车辆和与之相配套的站、场、保修车间等设施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公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