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公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或视情节处以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