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交行政主管部门收回专营权。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