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营运证未按规定年审的;

(二)涂改、伪造、冒领、转借资质证书、专营权证、营运证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