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公交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可以将营运车辆扣押,责令行为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罚。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