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与投诉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公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经营者核查投诉及投诉处理情况。公交行政主管部门向经营者核查投诉及投诉处理情况的,应当向经营者发出核查通知书。经营者应当自收到核查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情况或处理意见书面回复公交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