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与投诉第三十六条已废止经营者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之日起10日内作出答复。乘客对经营者的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公交行政主管部门申诉。公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乘客投诉或者申诉之日起20日内作出答复。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