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与投诉第三十五条已废止公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对经营者的营运服务状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批准或取消专营权的依据之一。公交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营者的营运服务状况进行评议时,应当邀请乘客代表参加,并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