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公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对经营者的营运服务状况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作为批准或取消专营权的依据之一。

公交行政主管部门对经营者的营运服务状况进行评议时,应当邀请乘客代表参加,并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