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与投诉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公交行政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建立监督制度和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投诉。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