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管理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必须整洁、完好,各种营运标志必须明晰醒目,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凡在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上喷画、张贴、悬挂广告的,须经公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到工商、公安、市容等部门办理其他有关手续。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