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五章 设施管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设施包括:用于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公共汽车、电车、快速轨道车、营运线路、停车场(站)、供电设施、通讯设施、保修厂、调度室、站台及候车亭、站杆、站牌、栏杆等附属设施。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