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 营运管理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车辆在营运中发生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范围的乘客人身伤亡事故,可以参照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