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 营运管理第十九条已废止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和站点,由公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定批准;延伸到公路的新设线路,应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经营者不得擅自变更营运线路和站点。任何非城市公共客运车辆不得从事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