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专营权每期不超过8年,期限届满6个月前,经营者可以向公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得新一期专营权的书面申请。公交行政主管部门在专营权期限届满3个月前,决定是否批准其新一期专营权。在专营权期限内,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专营权。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