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三章 资质与专营权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专营权每期不超过8年,期限届满6个月前,经营者可以向公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得新一期专营权的书面申请。公交行政主管部门在专营权期限届满3个月前,决定是否批准其新一期专营权。在专营权期限内,经营者不得擅自转让专营权。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