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条已废止新建、扩建、改建城市工程项目时,根据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需要安排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和场、站等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竣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交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验收合格的配套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交付公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