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并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