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鼓励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和组织,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鼓励高等院校和其他社会组织中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志愿者活动。

鼓励律师及其他法律专业人员自愿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