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处罚。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