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律师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拖延或者擅自终止、转交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下的处罚。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拖延或者擅自终止、转交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务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下的处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