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企业和个人捐助法律援助活动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