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第二十五条已修改负责受理和审查法律援助申请的工作人员是申请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申请回避由工作人员本人、申请人、其他有关人员或者组织提出,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回避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回避的决定。法律援助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主管的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