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修改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做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者收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知公函之日起3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或者基层法律服务所安排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根据社会组织的申请,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