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第二十六条已修改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做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或者收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知公函之日起3日内,指派律师事务所或者基层法律服务所安排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或者根据社会组织的申请,安排其所属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