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第二十四条已修改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部门网站上公示法律援助的事项范围、条件、程序、期限、申请材料目录、示范文本以及监督投诉电话等。申请人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对公开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一次性提供准确的信息。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网上服务平台,开展法律援助宣传、网上申请、法律咨询等工作。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