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第三章 法律援助申请和审查第二十二条已修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决定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一)距法定时效届满不足7日,需要及时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行政复议的;(二)需要立即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三)有其他紧急或者特殊情形的。法律援助机构对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项应当及时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5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