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章 登记主管机关第六条已废止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列企业法人的登记:(一)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法人;(二)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