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章 登记主管机关第七条已废止市、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下列企业法人的登记:(一)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法人;(二)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以外的其他企业法人。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