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废止

企业法人被连续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且未按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对企业法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后应当给予的限制和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时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