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人民防空工程地面的控制用地范围内设置障碍、堆放物品、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二)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三)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和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的物品;(四)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范围内进行采石、挖砂、取土、爆破、钻探、打桩等作业;(五)其他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