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因建设需要拆除的,拆除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补建同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或者给予补偿。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