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三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交办第十条有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所涉及的问题,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属于省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承办的,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属于其他方面的,由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协调,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