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提出第六条有效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可以由代表一人提出,也可以由代表联名提出。联名提出的,领衔代表应当使参加联名的代表了解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参加联名的代表应当确认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能够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