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五章 督促和检查第二十六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每年年末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接受审议。审议后,由省人大常委会将办理工作报告印发下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应当予以公开。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