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中,对办理认真、成绩突出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对相互推诿、敷衍塞责不负责任的行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对代表进行无理指责、打击报复的单位或者领导,情节严重者,应当追究行政或者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