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五章 督促和检查第二十四条有效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征求代表对办理工作和答复的意见。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应当重新研究办理,并在三个月内再次答复代表。代表对重新办理结果仍不满意的,承办单位的负责人应当向代表作出说明,同时进一步听取代表意见。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