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二十条有效对省人大常委会督办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及综合性强、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或者问题反映比较集中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当作为重点,由主要负责人负责研究处理,并应当邀请相关代表参与研究。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