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条例/第四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注重实效。对已答复代表予以落实或者纳入工作计划、规划逐步加以落实的,应当建立跟踪落实制度,在问题得到落实或者妥善解决后,承办单位应当再次答复代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