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注重实效。对已答复代表予以落实或者纳入工作计划、规划逐步加以落实的,应当建立跟踪落实制度,在问题得到落实或者妥善解决后,承办单位应当再次答复代表。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